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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30年,它已“改头换面”,关于《民法典草案》继承新编,这几点最好早知道···

黄利军律师 沃晟法商 2022-08-06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制定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时隔30多年,国民的婚姻家庭关系、财产情况、继承观念早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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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的《民法典》能否为继承法领域带来新活力?下面我带大家一睹为快。


一、扩大遗产范围,以概括替代列举


《继承法》第三条遗产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


此次民法典草案继承编对继承遗产的范围做了改变,将《继承法》中遗产范围,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文物、著作权等一一列举的方式删除,将遗产范围替代扩大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立法上采取了概括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保障私有财产继承的需要。


《继承法》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带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再次强调林木、家禽、牲畜属于遗产,显然不符合我国当下人民的生活水平。

最重要的是采用概括式立法,能够利用弹性制度将目前存在争议的网络财产、虚拟货币、汽车车牌等新型财产纳入遗产范围。就像网友所言,大家的游戏账号、微信号、抖音号、手机号等其他未来新型财产也可以继承了。


二、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侄、甥可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优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其中的第二款,新设的兄弟姐妹子女的代位继承权,通过间接方式,扩大了继承人范围,使侄、甥等兄弟姐妹的子女获得一定的继承权,有助于尽量防止遗产成为无人继承的遗产。

当然,由于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子女代位继承的情况应当只发生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且其子女没有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情况下。


不过,在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的这一问题中,个人认为新修的《民法典》还有一点遗憾,就是外孙子女的继承权问题,按照目前《民法典》的规定,虽然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作为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继承人,但外孙子女却不能作为本位继承人而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

按照《民法典》婚姻编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无赡养能力的,外孙子女要承担赡养义务。但按照《民法典》继承编规定,尽了抚养义务的外孙子女由于并非法定继承人,只能酌情继承。


三、增加丧失继承权情形,配置继承人宽恕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被继承人知道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对该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继承编在原《继承法》的基础上,新增隐匿遗嘱、欺诈胁迫方式妨害被继承人设立遗嘱的情形,是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完善与拓展,有助于维护被继承人、继承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也体现了人伦风范与诚信理念。

同时,基于如今独生子女家庭比较普遍、中国父母大多比较心软的现实情况,《民法典》通过增设宽恕制度给予丧失继承权继承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实现了保护被继承人生命财产安全和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自治。


但是,这一新修规则也存在一定遗憾,即没有考虑继承人之外的第三人,如受遗赠人或其他人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使被继承人订立遗嘱的情形。


四、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取消    新增打印、录像遗嘱



《继承法》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三款: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原则实质上是我国一直以来重公示公证,轻意思自治的立法父权主义思想的体现。

但是万事总有利弊,公证遗嘱优先原则虽然有防止遗嘱被篡改等功能,但是也增加了被继承人修改遗嘱的难度和时间金钱成本,没有考虑到现实中当病人奄奄一息而被家人放弃想要修改公证遗嘱却没有办法满足公证遗嘱要求的情况。


而且,就现在技术条件,录像录音技术的发达,司法鉴定技术的强大,实质上公证遗嘱的重要性已经下降,因而不应再沿用公证遗嘱优先原则,改而以被继承人意思自治为本。

《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经过三个月无效


原《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五种遗嘱方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为了进一步确保公民能以最方便的方式确立遗嘱,《民法典》继承编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遗嘱方式,并确定了口头遗嘱在紧急情况下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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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随着打印机和录音录像设别的普及使用,打印遗嘱、录像遗嘱更符合现代社会签署正式文件、处理严肃事物的需求。

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国民大多提前规划身后事,往往出现重病、身体机能故障时才开始设立遗嘱,在这种情况下,以打印签名、录像、口头方式设立遗嘱更为可行。


五、完善遗产处理制度


《民法典》继承编第四章遗产的处理,则详细地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具体包括遗产管理人的产生程序、遗产管理人选争议的解决、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遗产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等,填补了《继承法》未确立遗产管理制度的立法欠缺,特别是在财产利益繁多、家族关系复杂的继承中,中立性和专业性的管理主体能够最大程度尊重遗产所有者自由处分财产的意愿,保持遗产的安全和完整、遗产分配的公平公正, 同时也有利于防止债权人因债务人死亡后继承纠纷而不能实现债权的风险。


上面是《民法典》继承编的部分变化,当然其他一些新规也吸收了近30年来《继承法》所积累的司法经验。

不过,从总体看,《民法典》继承编修改的还是体现出了巨大的时代的进步。后续我将继续带领大家一起解读继承编的其他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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